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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服务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3-8-8
【实施日期】 2003-8-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 宁劳社 [2003] 99号
【主 题 词】 非处方药 药品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强化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的管理,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医疗机构对药品供应的长期垄断,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品,根据《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 12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目录的通知》(闽劳社[2000]519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国家非处方药品目录中选取部分已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可用个人帐户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目录见附件)。
  三、参保职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对合理用量的非处方药品费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但不纳入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定点零售药店出售非处方药品由个人帐户支付时,要做好登记管理以备核查,避免药事纠纷。
  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目录中未列入(包括同品种药品不同剂型)的其他非处方药品,参保职工购买时要自付现金,不能使用个人帐户支付。
  四、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时,每月购药费用原则控制在一百元以内(次数不限)。
  五、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加强非处方药品的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的备药供应率在85%以上,并设立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专柜,加强用药指导,努力降低药品零售价格,提高服务质量。购销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等违规现象,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必要流失。
  六、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购药限量,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
  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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