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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3-12-3
【实施日期】 2003-12-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宁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宁政民 [2003] 118号
【主 题 词】 军队退休干部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军队退休干部是特殊的群体。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事关军队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队退休干部应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安置地机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办理军队退休干部参保手续,及时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休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军队退休干部在服役期间已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金额可并入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从2004年起,所有军队退休人员的医疗包干经费,每年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人数一次性转入医疗基金帐户,并由当地医保中心单独列帐管理。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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